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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容观点 | 也谈谈1+X证书制度

黄景容 职教圈 2021-07-03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国发〔2019〕4号)是继2014年5月2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之后的第二个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发”文件。两个最高级别文件的共同特点是:都推出批量性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相信省级政府都会有落实的方案或细则。相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都会认真学习,抓住这一大好机遇,狠抓落实,促进学校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现将本人蜻蜓点水式的学习体会分次汇报如下,仅供参考,敬请批指。


“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的学习体会


原文1


1.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2.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习体会


1.1+X证书制度的“1”,指学历证书;“X”,指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学历证书+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新型“双证书”!新型“双证书”出来了,旧型“双证书”制度还执行吗?


3.何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的评价实施主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据评价规范,对受评价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鉴定、认定、考核)后出具的证明。这一证书将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与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换言之,我国将长期存在两类表征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的证书:一类是准入类的职业资格证书;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看到《方案》“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考核,不作为毕业的限制条件”之后,我感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山高崖险”。


——1+X证书制度中的“X”证书与学历教育没有关系,是学生学历教育之外参加职业培训的额外学习和额外收获。

——学生获得学历证书是“规定动作”;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是“自选动作”,鼓励而已,没有硬规定,缺乏约束力。

实施建议


1.1+X证书制度试点时,建议考虑三类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取消部分职业资格,不等于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原有618项职业资格,国务院撤销434项,还有184项。其中,140项进入已公布并在实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这些没被取销的140项职业资格,保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应该有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的专业,特别是与准入类职业资格对应的专业。如有,那么,考取这类证书对学生实现体面就业有利。因为这类就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与准入类职业资格对应专业的学生想要取得此类证书就得报名考式,接受鉴定。


与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专业的学生(除非继续升学)若是该取证但因学校没作相关安排导致学生无此类证毕业,那么,这些学生就丧失了持证竞争这类就业岗位的机会。这应属学校因没有执行旧“双证书”制度导致的失误。学生可以问责学校。


2.建议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外宣布职业院校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原来实行的“双证书”制度之间的关系。 


3.鼓励学生获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愿望是好的,有利于培养复合型技能人才。但很可能出现导向性、学业质量等问题。本人在深圳两所技校呆过,曾在招生简章里提出“学两项技能,拿五本证书”的办学承诺。五本证书:毕业证书、该专业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中级技工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全国计算机基础能力证书。用5年时间,学两项技能,拿五本证书。可以但很辛苦。我建议:鼓励学生在本专业之外再拿两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很“复合”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非越多越好,主要看证书与能力是否匹配。


原文2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学习体会


1.分工的启示。国家对人社部、教育部分管院校的分工很明确: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由教育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由人社部负责。虽然只是一项具体工作的分工,但仍可以说明:


◎世界意义的职业教育在我国,实际上由教育部管理的职业教育和人社部管理的技工教育两类教育组成。两类教育的载体是两类院校:中高职院校和中高技院校。各有三个层次:

◎中等职校→普通技校;

◎高等职校→高级技校;

◎职教本科→技师学院。


●两种教育、两类院校,三个层次,探索两条不同的办学路径:


★一是学历教育排第一,以学历为特色,以升学为导向,培养社会需要的职业教育学历型人才;

★一是技能教育排第一,以技能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市场需求的技工教育技能型人才。


■两种教育、两类院校,两个主管部门,两条办学路径。各有长短,可以并存,比较发展。


2.跨界的行政。教育部应该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和管理的职能,人社部才有。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3.重叠的职能。“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这个表述耐人寻味——教育部可以管理、监督、考核除技工院校外的职业院校内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包括培训、考核、发证。这,与人社部的职能配置比,基本一样。


4.分工涉及的范围。本《方案》因为1+X证书制度试点而导致的教育、人社两部的这一分工是仅限于1+X证书制度实施,还是不限于1+X证书制度实施?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5.括号的含义。特地用括号指明“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该不是指人社部只管技工院校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他的不许管,而是指技工院校是否实施1+X证书制度由人社部负责确定

实施建议


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改革是项繁重、复杂、风险大的工作。实施路径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诸多差异。改革风险不亚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案》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的分工与中央编办2018年底下发的关于人社部职能配置方案明显冲突。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注意避免两个问题:

■两部所管证书都可能存在的证书与能力不对应问题。

■两部各发证书标准和“含金量”差距大社会诟病问题。


2.建议两部都能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的性质:


◆“三非”:非资格认定、非就业准入、非待遇等同。


3.建议两部都能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的原则:

◆“三谁”:谁评价、谁发证、谁担责。


4.建议两部都能统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的标准:

◆“三为”: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实训实习成绩)为重点、职业素养为基础。


原文3


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

学习体会


1.这里的“院校”包括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


2.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业务历来允许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历来可面向在校学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本校学生学有余力可以自费参加本校或校外相关培训机构,包括兄弟院校举办的相关培训班。但是鉴定考核不能在本校——考培分离。

实施建议


1.无论是校内培训,还是校外培训,培训课程应当校企双方合作开发,一定要明确规定培训课程内容与市场需求对接;一定要明确规定每个课程学习的时间长度;一定要明确规定培训合格的学生、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包括1+X证书制度试点在内的所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的实施,都应坚持“考培分离”原则,否则必然出现为考而培,证能错位,证书如废纸的现象。建议:


(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培训之后的技能鉴定由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培考分离”要求统一安排。

(2)本校学生参加本校职业技能培训的,一律不得安排在本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3)场地、设备等原因不得不在本校参加技能鉴定的,监考人员必须是非本校教师和非本校培训班培训课教师。


原文4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学习体会


1.“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个规定好像有问题。


(1)这类证书的“效力”指什么?与收入挂钩?不可能!收入挂不挂钩,企业说了算。与就业挂钩?不可能!可与就业挂钩的,国务院已经明确只有一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必须行政许可,必须持证上岗。因而,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比较特殊,具有政府审批、与就业挂钩的效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准入类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同,只是技术技能水平的凭证,供用人单位聘用时参考而已。它,不再是一种资格,因此,不具有持证上岗的“效力”。


(2)“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主要应指人社部发的、教育部发的(企业自主评价发的、行业协会评价发的)四类证书。如是,那么,不可能具有同等效力。


(3)四类机构所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没有一个可与企业自主评价发的证书比效力的。只有企业自主评价发的技能等级证书才具效力——可以直接上岗,可以直接兑现工资,做到:谁评价,谁发证,谁兑现待遇。


2.“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与证书的“同等效力”相联系,这个规定好像也有问题。


(1)持四类机构所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报考公务员、职员、享受社保等方面可以 但在最重要的就业和收入两个方面很难做到“享受同等待遇”。

(2)职业院校毕业生除了深造外,大多数到企业就业。持四类机构所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与否只能由企业说了算。企业员工待遇问题,政府只能指导、引导、建议、鼓励,无法号令。企业收入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这是《公司法》赋予企业的自主权。其他用人单位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

实施建议


1.建议在试点中妥善处理“同等效力”和“同等待遇”问题。


2.明确1+X证书制度改革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的异同。


3.1+X证书制度试点与资历框架有关。从建立国家资历框架体系的角度看,与学历、职称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子体系的构架建设,建议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准入类职业资格

●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等级

●企业自评类职业技能等级


(1)准入类职业资格评价——政府严格监管

(2)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政府引导,即政府与评价主体签订协议或形成契约,政府制定规则标准,评价主体遵循,政府兑现承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3)企业自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不享受政策资金支持,不纳入政府服务管理体系,但须依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如华为。自主评价。不违反职业资格有关规定,也未纳入政府管理服务范围。不违法不违规即可。

◆建议国家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考虑能够包括上述三个要素。


来源:景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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